登录长江云平台账号
撞倒红绿灯、撞人后一走了之?两男子去拘留所“报到”!
2025年07月23日早上8时许,大法寺派出所民警在大法寺镇商贸城路段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发现道路中间的红绿灯被撞坏,现场未发现肇事司机,经民警调取沿路视频监控和走访调查,民警很快抓获肇事嫌疑人朱某某,对其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朱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快速通过商贸城路段路口,因操作不当将竖立在路中间的红绿灯撞飞,事故导致红绿灯受损,朱某某在发现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未报警也未进行其他处理,反而因为害怕承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逃逸。
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朱某某肇事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决定。

7月27日10时许大法寺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大法寺镇大明山厂区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救治伤者、勘查现场。据居某某回忆,肇事车辆是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根据蓝色三轮电动车这一特征,民警立即扩大搜索范围分组行动。一组围绕案发地勘查走访,寻找目击证人;一组依据已有线索沿途调取监控视频,一帧一帧反复查看。经不懈努力比对车辆类型后,很快锁定肇事逃逸驾驶人桂某某。
7月29日上午,民警依法传唤桂某某到大法寺派出所接受调查,在铁的证据面前,桂某某如实交代其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
桂某某刚指认事故现场图
经民警询问得知,桂某某因其撞人后心里害怕,不想承担事故责任,幻想自己不会被查处,所以才逃离事故现场。
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桂某某肇事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桂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第八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员
第一时间报警
若选择一“逃”了之
那就是一错再错!
来源:平安武穴
鄂ICP备18025580号-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