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武穴市分局始终践行罚教结合的监管理念,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温度”,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绿色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近期,武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一中队在对辖区重点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部分排气筒监测因子开展全面监测,存在监测因子漏项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要求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调取相关资料、固定相关证据,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执法人员开展“回头看”,发现该公司在发现大气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存在漏检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展了监测,且排放各项污染物的限值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该公司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鄂环发〔2021〕27号)的规定,由于该公司已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经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武穴市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予处罚。
7月18日,执法人员向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免罚并非免责。随即对该公司负责人开展了普法教育,并赠送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资料汇编》,签署了《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违法企业郑重承诺将以此为戒,严格履行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坚守守法经营的底线。执法人员要求企业要压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环境管理,提升企业环境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全面落实整改,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罚不是目的,只是一个手段。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并不等于‘违法不究’,而是将‘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落到实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何智说。
今年以来,执法一中队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断推行行政指导、告诫、约谈及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让企业在有温度的执法氛围中获得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截至目前该中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00余人次,检查企业200余家次,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3起,立案处罚13起,移送公安机关1起,对3家存在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且能够立行立改的企业免于处罚,以整改为主,为企业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来源:武穴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