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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典型案例公布!武穴一例




2025年,黄冈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专项部署,聚焦养老服务、保健品、居民生活服务等领域虚假宣传、商业混淆问题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经营主体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加剧市场恶性竞争的行为,现选取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予以集中公布。



✦ 案例一 武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家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武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后查明,某商家通过会销讲座形式向老年人推销名称为“赵氏普众酒”的商品,销售人员在现场向参与听讲座的老年人宣传:该酒具有调理身体和治疗功效,喝了该酒,有子宫癌的患者都能调理好。去医院花十几万治不好的病,喝了该酒也能调理好;医生治不好的病,喝了该酒可以好80%、90%、100%;坚持喝“赵氏普众酒”血液指标能正常,该酒能降血糖、降血压、降血脂。同时,在现场播放的宣传视频中,显示该酒具有“扶正祛邪”“补养五脏六腑排毒”“修复全身每个器官”宣传内容。当事人在无科学依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宣传“赵氏普众酒”具有治疗疾病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武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2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当事人通过会销讲座形式,将普通酒类商品虚构为具有治疗癌症、调节“三高”等医疗功效的产品,且无法提供科学依据佐证,构成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该案针对老年群体,利用其健康焦虑与信息不对称,通过夸大疗效诱导老年人消费。此类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财产权,更可能延误患者正规治疗,危害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受骗老年人开展科普教育,实现执法“惩治+预防”的双重效果。

✦ 案例二 团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工作室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5年5月28日,团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移送线索后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销售“牙痛停”保健液,销售页面发布有“不用打针,不用吃药,至多四次,用过的牙永不再痛”等夸大产品功效的宣传用语。同时,当事人为了提高网络店铺热度,与第三方公司合作,通过“刷单”手段,虚构了店铺的销售数量,误导消费者购买决策。当事人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夸大产品功效,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团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1.5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当事人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诱导中老年群体误将普通保健液产品替代医疗药品,造成延误治疗的健康风险,更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处,其意义既在于惩戒违法者,更在于警示网络经营者要坚守法律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消费安全。

✦ 案例三 麻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案情介绍:2025年1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正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口头协议形式与于某约定开通50个标称“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视频号账户,并于1月9日自行注册开通上述视频号及6个标称“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学历的抖音号和快手号进行视频业务宣传;虽于2月14日与于某签订《合作协议》,但未核实授权真实性。经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从未授权当事人使用其视频号。当事人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在视频号主页擅自使用他人组织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在实际运营中,当事人明知其员工在抖音号、快手号主页虚假标注学历文凭进行法律咨询服务业务视频的宣传,未予以阻止及时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麻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20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当事人通过冒用知名律所名义及虚假标注高校学历等手段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以虚假学历宣传误导消费者,破坏行业诚信基础,挤压合规经营者生存空间。本案的查处,对此类“蹭名牌”“搭便车”、企图通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利用虚假授权、学历造假等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切实保护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案例四 英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山市某精细化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14日,英山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超市销售6袋标注“CCTV央视展播品牌”的“亮晶晶”酵素去渍洗衣粉。经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4年5月11日声明从未颁发此类称号;当事人与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该公司又与石家庄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电视台广告播出合同》,约定2024年7月15-19日在CCTV17频道播出5秒广告并支付4240元费用,但当事人仅凭石家庄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颁发的《中央电视台广告播出证明》牌匾,在未经央视授权情况下擅自标注“CCTV央视展播品牌”进行产品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英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6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当事人的误导性宣传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媒体公信力。本案的查处,进一步明确了“广告播出≠品牌认证”的法律界限,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必须具有合法依据;从市场监管执法层面彰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零容忍,从社会效应层面通过个案查处,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达到警示一个规范一片的效果。

✦ 案例五 蕲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企业商业贿赂案

案情介绍:2025年2月,蕲春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企业以项目合作名义向蕲春县某医院免费投放医疗设备,为其控股子公司获取交易机会,构成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2022年1月1日,当事人以合作名义向蕲春县某医院免费投放15台医疗设备(含验光仪、治疗仪等),约定十年后设备归医院所有,并承担场地改造、水电维护及学术活动等费用,以此换取其控股子公司在该院眼科门诊独家开展配镜业务的经营权。医院通过收取设备检查费、治疗费获利,眼科医生直接引导患者至当事人控股子公司配镜,排除、限制竞争。当事人以无偿投放设备为手段进行利益输送,为其子公司谋取交易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蕲春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100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当事人的行为,不仅扭曲了医疗机构的公益属性,更严重破坏了医疗器械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导致其他合规经营者被排挤出局,患者选择权被绑架,最终将推高患者就医成本并损害公众利益。本案的查处有力揭露了此类“公益外衣下的利益输送”模式,警示医药企业不得以合作之名行贿赂之实,推进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合规建设,对遏制医药领域隐蔽性商业贿赂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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