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申报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的中型企业、大型企业。
办理流程: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税务部门审核核准、人民银行退库。
经办窗口: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责任部门:各税务分局
责任股室:税政一股
责任人: 喻艳梅
联系电话:0713-6273819
政策摘要: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申报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享受对象: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流程: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经办窗口: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责任部门:各税务分局
责任股室:税政一股
责任人: 喻艳梅
联系电话:0713-6273819
政策摘要: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文件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申报条件: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并选择相应的减免税性质代码。享受对象: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办理流程: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经办窗口: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责任部门:各税务分局
责任股室:税政一股
责任人: 喻艳梅
联系电话:0713-6273819
政策摘要: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申报条件: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并选择相应的减免税性质代码。享受对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
办理流程: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经办窗口: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责任部门:各税务分局
责任股室:税政一股
责任人: 喻艳梅
联系电话:0713-6273819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摘要:一是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申报条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享受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经办窗口:可通过办税服务厅 (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服务业困难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摘要: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对交通运输业、餐饮、住宿、文旅体育业、零售业减免2022年第二、第三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根据出租方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期限、比例及出租场所占土地比例申请2022年度从租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其中如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金仅占整体租金减免的一部分,仅减免其占比例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亏损的餐饮、住宿企业核准减免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申报条件: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
享受对象:一是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业、餐饮、住宿、文旅体育业、零售业纳税人。二是符合条件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三是符合条件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亏损的餐饮、住宿企业。办理流程:核准类减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申报享受。经办窗口: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摘要: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申报条件:中小微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预缴申报时,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之《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报优惠事项的具体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有关栏次。办理流程: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经办窗口: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摘要: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申报条件: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征收方式,查账征税、核定征税企业均可享受减免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预缴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办理流程: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经办窗口: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摘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申报条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享受对象: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办理流程: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经办窗口: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政策摘要:一是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符合条件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二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申报条件: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享受对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办理流程:纳税人在申报相关税费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确认符合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税务机关对合规性实施事后风险核查。
经办窗口: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责任部门:各税务分局
责任股室:收入核算股
责任人: 胡晓文
联系电话:0713-6252009
政策摘要: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办理流程: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经办窗口: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