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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法院首次对拒不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3月7日,武穴法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由,决定对被执行人方依法拘留十五日。这是该院首次对拒不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被拘留人武穴市个体工商户,近年来在贵州、武汉和武穴等地从事酒类销售。2011年至2013年期间,方以做生意为由某借款20万元、向某借款30万元,拖欠张某水泥款28142元。后王某等3人于2015年分别武穴法院起诉方某,在方某承诺定期还款后三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方某后并未主动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等人遂向武穴法院申请执行

武穴法立案执行后,经多方努力于20167月27日找到方某责令其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但除该院先前查封方某位于农行城西分理处宿舍及车库外,方某未主动向法院报告其他财产,并表示在两个月后将宿舍和车库折价抵偿给申请人。结果逾期后方某仍未能履行义务,并长期在外地逃避法院执行。

2017年3月7日,武穴法院接到群众举报,在武穴市某宾馆找到正在打麻将的方某及其驾驶的大众途观越野车在法院执行中,方某承认越野车系其于2012年花24万元购买,但在法院责令其报告财产时未主动报告有鉴于此,武穴法院立即依法扣押该车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方某拒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严重妨碍执行为由依法决定对方拘留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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