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好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攻坚战,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黄冈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发力,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纪委有关要求,重点查处制假售假、非法改装、销售无合格证、未经强制性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执法检查和溯源调查,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予以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红安县某电动车连锁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日,红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某电动车连锁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型号规格为TDT074Z的某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所示参数与实际数据不符。红安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其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2024年10月28日,红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以罚款2248.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罗田县某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9日,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某车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2台某某牌规格型号为TDT2201Z的电动自行车无《车辆合格证》,且未配备蓄电池。罗田县场监管局委托某检测公司对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2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均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2024年12月3日,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并处以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武穴市某电动车修理店非法改装电动车案
2024年10月15日,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修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辆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型号与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型号不一致;充电器生产厂家与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充电器生产厂家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武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浠水县某车行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4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某电动车连锁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型号规格为TDT652Z的某牌电动自行车所售蓄电池参数与对应《车辆合格证》上标示的参数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11月12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团风县某摩托车修理店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30日,团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某摩托车修理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3辆型号规格为TDT6390Z及1辆型号规格为TDT5780Z的某牌电动自行车所售蓄电池、充电器的生产企业及型号与对应《车辆合格证》上标示的均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11月18日,团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