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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1起案例入选黄冈市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武穴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省、黄冈、武穴市纪委关于15件群众身边具体实事有关要求,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制假售假、非法改装、销售无合格证、未经强制性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违法违规行为。近日,黄冈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武穴1起案例入选其中。


案例五:武穴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1月17日,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机构检验,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285Z)鞍座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并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让我们一起再来看看

其他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蕲春县某经销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2024年4月26日,蕲春县局张榜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鸿某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1832)与该车辆《车辆合格证》不一致,加装了小靠背。当事人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小靠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鸿某牌电动自行车1台,并处罚款20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麻城市某经销商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3年10月8日,麻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麻城市孝感乡北路某某电动车行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产品型号为TDT1286Z某品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相关内容,麻城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100.00元,并处罚款2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团风县某经销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5月29日,团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团风实惠电动车行开展日常监管,发现当事人孙某销售的某鸟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607Z)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确认该车辆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孙某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尚未来得及销售即被查获,团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孙某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台,并作出罚款38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黄梅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3年9月11日,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动自行车监督抽检过程中,委托检测机构对黄梅县某某车行销售的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4135Z、TDT2149Z)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两辆电动自行车均为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61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台,并处以11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希望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诚信经营。同时,消费者如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发现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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