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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4名驾驶员因吸毒被注销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七十九条相关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对以下4人驾驶证公告注销,请下列驾驶人于三十日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到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核实并办理相关业务。当事人对注销决定有异议的,请持相关证明到车管所申请复核。特此公告。
附件:因吸毒需要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名单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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