懒得出门做核酸检测
遂宁一男子被处罚
9月19日,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查处一起涉疫违法案件。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女,因未做核酸检测超过四天,地铁工作人员拒绝其乘坐地铁。后王某某换乘公交车,上车后以接打电话为由,拒扫场所码,公交车司机师傅三次提醒后,王某某仍拒扫公交车场所码,继续接打电话。因乘客劝说其去扫码,王某某遂与乘客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后经民警调解,双方就撕打一事达成和解。
但是,王某某因违反防疫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扫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现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之处罚。
近日,临沂蒙阴县发布通报:9月11日,蒙阴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疫情防控工作检查中,发现蒙阴街道佳亮汽配城张某、类某,连续7天无核酸检测记录,南郊一超市张某云连续5天无核酸检测记录,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劝告,三人当日进行了核酸采样。
因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2022年9月11日、12日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张某云警告,张某、类某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一女子被拘五日
3月20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通报称,3月18日,警方接到“有人顶替他人进行核酸采样”的报警,遂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当日21时许,在南山区月亮湾花园核酸检测点,蒋某桥(男,37岁)违反防疫规定,持王某(男,31岁)核酸码代替王某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目前,警方以妨害社会管理依法对违法人员蒋某桥、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无论是拒不参与核酸检测
还是顶替他人做核酸
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丨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