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武穴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工作中查获蔡某酒驾,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蔡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0.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蔡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民警发现蔡某2016年12月因酒驾被黄冈市交警支队行政处罚,2017年2月因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被武穴交警大队行政拘留,2019年9月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武穴交警大队行政拘留。
3月7日,民警依法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蔡某执行刑事拘留。
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在案件办理中认为,蔡某多次酒驾,违法恶意较深,血液中酒精浓度高,存在极大社会危险风险。
3月14日,蔡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各位机动车驾驶员,为了您和您的家人,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来源: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