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6日上午8时许,我市从电子信息产业园至城区的201公交线路上,乘客程某某要求在天宝路口下车,而我们的201线路行经永宁大道,并不包含天宝路口。驾驶员建议该乘客在离天宝路口最近的刘家巷站下车,程某某不同意,执意要求司机将其送至天宝路口。由于当时车内还有很多乘客,驾驶员不能违规操作,无奈只能继续遵循线路行驶。程某某执意滞留车内,并随车辆到达终点站(公交公司城西停车场)后,仍提出将其送至天宝路口的无理要求。
驾驶员见沟通无果,遂向201线路车队长报告此事。在驾驶员向上级汇报的途中,程某某拿起车内灭火器,对车内运营设备进行敲打、锤砸等破坏性行为。
该行为被车载视频全面记录。支付一体机(微信、支付宝)和公交卡刷卡机的外屏及主板均被砸毁,且无法修理,只能全部更换新设备,该案涉及损失金额达6500余元,直接导致该车辆无法正常营运,并影响整个线路平安正常运转。此次乘客恶意毁坏公交设施事件正等待公安部依法处理。
恶意毁坏公交设备的法律后果
《黄冈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黄冈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运营服务”第二十三条第二点规定,要求驾驶员要严格按照核定线路行驶,不可随意变动线路!
《黄冈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运营安全”第三十五条第六点规定禁止乘客强行上下车或妨碍其他乘客正常上下车。第三十六条第二点规定禁止乘客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包含但不限于灭火器、安全锤等)。
注:图片信息来源“黄冈市人大常委会”
详情网址:http://www.hgrd.gov.cn/html/2020-09-30/219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注:图片信息来源“中国人大网”
详情网址:
http://www.npc.gov.cn/wxzlhgb/gb2021/202104/3a338df89b0a415481a9bf0571588f88/files/3d9248e01141484ead7d01b58958e0ae.pdf
综上所述,破坏公交车辆及其营运设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只要被认定,就至少是三年的有期徒刑。强行在核定线路之外的地点下车和随意动用紧急安全装置也是不可取的。望广大乘客提高法律意识,做文明乘客,爱惜公共设施,共建文明和谐的公共环境,共享安全便捷的公共交通。
疫情尚未结束 防疫不可松懈
来源丨武穴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