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境内长江水域达47.5公里自“十年禁渔”开始为了守护这片“江湖”武穴市全力打好禁捕持久战
不少垂钓爱好者不禁会问长江岸线还能钓鱼吗?什么时候可以钓鱼?需要注意些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决策部署,加强渔业资源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我市长江流域垂钓行为管理,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武穴市农业农村局、武穴市公安局、武穴市市场监管局、武穴市交通运输局、武穴市生态环境局五部门联合制定了《武穴市长江流域规范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武穴市长江流域规范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决策部署,加强渔业资源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我市长江流域垂钓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流武穴段、全市共4个镇(街道)江段禁捕水域,其他非禁捕水域在禁渔期应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二章 禁止垂钓范围
第四条 水生生物保护区、军事管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鱼类重要产卵区、江河排泄洪口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综合考虑生态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行洪安全、饮水安全和其他明显或潜在风险等因素自行确定的禁钓区域。长江干流武穴市滨江公园段列为禁钓区域。
第三章 规范垂钓范围
第五条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冈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政发〔2020〕10 号)中规定的禁捕范围,由各镇(街道)自行划定的规范垂钓范围或区域。
第六条 在禁渔期内,设置明显禁渔标识的全市其他非禁捕水域属于规范垂钓管理范围。
第四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七条 垂钓人员应遵循“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的原则,在允许垂钓的水域范围内进行休闲垂钓。
第八条 规范垂钓禁止以下行为:(一)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路亚(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二)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三)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饵进行垂钓。(五)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六)垂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苗种和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幼鱼苗种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误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进行救护,减少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伤害。(七)垂钓渔获物买卖,有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八)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和方式进行垂钓。
第九条 垂钓人员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十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各属地镇(街道)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属地日常监管范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执法协作。(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垂钓行为纳入农业综合(渔政)执法日常监管范畴,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垂钓行为。综合考虑本市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合理控制垂钓总体规模。(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根据职能职责落实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捕捞渔获物交易行为。(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无”船舶,拆除影响船舶通航水域的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对于利用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的,负责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开展垂钓活动或个人垂钓行为。
第十二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垂钓区的监管设施建设,通过设立警示牌、安装视频监控,提高监管效果。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宣传牌等多种宣传手段,积极引导垂钓爱好者树立正确垂钓理念,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无序垂钓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认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垂钓行为,促进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保护,营造良好的休闲垂钓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对违规垂钓三次及以上者纳入诚信系统失信人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武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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