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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丽70年|记忆祖国——(1949)


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华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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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大事记

194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此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9月21日至30日召开。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会议决定国都定于北平,北平改名为北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国旗为红地五星旗。会议选举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泽东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等当选为副主席,陈毅等56人当选为委员。下午3时,首都30万军民齐集天安门广场,举行隆重的开国大典。毛泽东宣读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宣告中央人民政府成立。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1949年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日子,每年的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10月2日 苏联政府决定同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自1949年10月至1950年1月,新中国先后与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蒙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

10月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毛泽东为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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