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备受全国关注。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5月,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汉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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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医生被判赔偿家属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他与杨先生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人员劝阻且杨先生离开后,段某猝死,该结果是杨先生未能预料到的,杨先生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先生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法院酌定杨先生向田女士补偿1.5万元。
因此,一审法院判处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驳回田女士其它诉讼请求。田女士不服判决,发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杨先生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约40万元。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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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一审适用法律有误 杨先生不用赔偿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确定杨先生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杨先生对段某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先生是否存在过错。
杨先生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吸烟的过程中,杨先生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先生对段某进行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杨先生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段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结果下发生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先生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杨先生没有侵犯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先生此前不认识段某,也不知道段某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劝阻段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段某的故意。而且杨先生在得知段某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某积极施救,杨先生对段晓丽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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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杨先生对段某在电梯间吸烟欲加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死亡的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先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以段某确实在与杨先生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为由,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适用法律错误。杨先生劝阻吸烟合法正当,一审法院判决杨先生分担损失,让正当行驶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法院对该项判决予以纠正。
杨先生称,他考虑田女士不幸失去亲人,愿意对田女士捐赠一定费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处理。
3对话当事人
记者: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你有什么感受?
杨先生:感觉这个判决公平公正。官司终于结束了,心理上的压力能减轻一些,因为这毕竟是个官司,一直在身上背着也不是个事儿。
记者:但老人的离世毕竟对家属带来一定情感上的伤害。
杨先生:真的是想不到的一个意外,对老人家属我也很理解,(对)老人的离世我也很惋惜,说实话。
记者:一审判决时你表示认捐不认赔(补偿),这次判决后有什么打算?
杨先生:前段时间也与老人家属沟通过,出于人道主义,向他们捐赠一万元,已把钱交给律师了,让律师转交给对方。
记者:以后在公共场所里见到有人吸烟还会劝阻吗?
杨先生:我觉得不仅是控烟吧,不文明的行为提醒一下也没有啥过错,提醒还是应该提醒的,这次真的纯属意外,我也没想到会有这样一种结果。但今后遇到在公共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大家该提醒(还是)提醒,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不能因为出现一些想不到的结果就因此谁都不去做了,这也是不对的,否则公共场所吸烟没人劝阻了、老人跌倒了没人扶了……这是一个越来越不好的风气,你认为对的事情那就应该坚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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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
关于田某某诉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
答记者问
记者:杨某为什么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中院负责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杨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某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某是否存在过错。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一、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二、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此前不认识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段某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杨某在得知段某某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某某积极施救。杨某对段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综上,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 杨某没有上诉,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郑州中院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直接改判。主要理由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二审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记者:本案给社会的启示是什么?
郑州中院负责人: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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