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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森林“火”起来!

森林火灾重在防范  爱林护林人人有责

全年森林防火不松懈,火源不上山、火种不入林,共护绿水青山。


一、关键时段与区域

森林防火期: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全省统一)。

高火险期:12月至次年2月及清明节前后,风险最高。

防控区域:林区及林缘500米内均为森林防火区,严控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十不准”

1. 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 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3. 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4. 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5. 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祭祀等祭祀用火;

6. 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及烧秸秆、烧垃圾等野外用火;

7. 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8. 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9. 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10. 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三、行政处罚

1.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刑事责任

1.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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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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