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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公布典型案例!涉武穴一例

城镇燃气事关万家“烟火气”,更关联城市安全运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以及中央和省、市纪委关于15件群众身边具体实事有关要求,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系统上下贯通、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非法经营行为。为加强执法案例曝光、强化震慑作用,现公布一批2024年查办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执行燃气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案例一:黄州区易某、陈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4年6月4日,群众向黄冈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举报,黄州区赤壁街道龙王山社区三组居民易某、陈某二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黄冈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黄州区人民政府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石油液化气钢瓶44只、液化气充装设备2套、电子秤2台、加热设备1套。6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上门核查,发现易某仍未停止燃气违法经营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和《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黄州区城管执法局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案当事人处以10万元行政处罚。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分别对易某处以7日行政拘留,对陈某处以5日行政拘留。

案例二:团风县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双阀”气瓶(气液双相瓶)案

2024年4月,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团风县液化气充装站开展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时,现场调取了当事人2024年4月4日、4月25日、4月27日等时间段的气瓶充装视频资料,发现当事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双阀”气瓶(气液双相瓶)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麻城市某天然气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案

日前,麻城市住建局调查发现麻城市某天然气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麻城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该企业处以5.5万元罚款。

案例四:麻城市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及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2024年4月,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麻城市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液化气进行常规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充装区停放的货车上有两只充满气瓶为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另有一瓶充装满12公斤液化气瓶制造日期为2012年3月,该气瓶为超期报废气瓶。同时,发现在其当事人气瓶安全管理信息追溯平台中显示,部分气瓶未做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8万元罚款。

案例五:英山县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4年3月,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发现英山县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并处18万元罚款。

案例六:武穴市张某非法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案

2024年6月26日,武穴市住建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城区私自收集未经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利用简易改装的面包车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执法现场,武穴市住建局联合交通部门查获该面包车,车上载有39只12公斤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报废钢瓶38只,1只5公斤装超期液化石油气钢瓶,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武穴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处以刑事拘留。

案例七:罗田某天然气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案

2024年8月,罗田县住建局开展安全检查,发现罗田某天然气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城区义水北路段家桥和义水南路金马大道等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部分警示标志缺失,易造成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罗田县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八:团风县汪某损毁天然气管道案

2024年8月20日,团风县居民汪某不慎将天然气管道挖破,造成天然气泄漏,导致周边企业用气受到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团风县住建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九:黄州区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案

2024年1月25日,黄州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巡查黄冈祥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查获一辆装有20瓶液化气钢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轻型栏板货车,该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黄州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企业处以0.8万元罚款。

案例十:黄梅县王某违法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案

2024年7月4日,黄梅县住建局、黄梅县公安局查获濯港镇村民王某违法收集空钢瓶,到液化气站充装液化石油气,并将充装好的钢瓶运输至村民家中,在当事人家中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12只。王某未取得运输、储存液化石油气资质,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和经营活动,其行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黄梅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十一:蕲春县某石油液化气站违法为非自有气瓶充装案

2024年2月27日,蕲春县住建局在开展安全检查中发现蕲春某石油液化气站在横车镇岭村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蕲春县住建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该企业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十二:蕲春县某燃气有限公司违法为非自有气瓶充装案

2024年2月28日,蕲春县住建局在开展安全检查中发现,蕲春县某燃气公司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蕲春县住建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该企业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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