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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案例!武穴一例

为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武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坚持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扎实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其中武穴1起。

武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4月30日,黄冈市武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周某某在餐饮服务时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

2024年2月1日,黄冈市武穴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子秤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用于快餐称重的电子秤涉嫌计量作弊。经查,当事人用于快餐称重的电子秤安装作弊程序,故意将电子秤调成九两秤以谋取利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黄冈市武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起来看看其他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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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钟某等人涉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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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1日,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钟某等人涉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3月,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投诉线索,依法对某商贸公司涉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案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举报人和消费者购买的涉案食品进行调查取证并抽样,经检验,当事人涉案食品均含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经查,某公司实际经营者为钟某等人,在其加工窝点现场查获涉案食品11.65万粒,货值50万余元,经检验均含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涉案物品销售覆盖全国各地,货值金额70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天门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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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烽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ONU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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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0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武汉烽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FiberHome”注册商标专用权ONU(光网络单元)设备的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6月1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22720台未销售的带有“FiberHome”注册商标标识的ONU设备。经鉴定,上述ONU设备均为侵权假冒产品,案值达211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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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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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8月7日,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摆放有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白酒,以及茅台空酒瓶、茅台标签、五粮液外包装、热风枪、漏斗、打包钳、打码机等物品。经鉴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达10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涉嫌犯罪。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神农架林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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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襄阳市南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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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襄阳市南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彭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6月12日,襄阳市南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外包装标示“茅台内供酒”95件,“飞天茅台”酒2件,“茅台1949”酒8件,涉案货值40万元。经鉴定,当事人上述酒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襄阳市南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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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市明辉气体科技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违法充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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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汉市明辉气体科技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汉某重型工程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正在使用的焊接绝热气瓶安装的安全阀超过检验有效期。执法机关根据以上线索进行溯源调查,发现该气瓶由当事人负责充装和配送。经查,当事人于1月7日对上述气瓶进行充装,所用安全阀已超过检验有效期,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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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恩施州宣恩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宣恩县食界美食铁板洋芋饭餐饮服务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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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6日,恩施州宣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恩县食界美食铁板洋芋饭餐饮服务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64元、罚款352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4日,恩施州宣恩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葱爆牛肉铁板饭”中牛肉实际为“飘香蒙古肉”调制食品,原料为鸭肉,未含牛肉成分。当事人已销售“葱爆牛肉铁板饭”98份,涉案货值176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恩施州宣恩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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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江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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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江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4万元、罚款10.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1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报废机动车辆。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擅自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共回收报废机动车548台,获利共计5.0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潜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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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宜昌市当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当阳华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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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宜昌市当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阳华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7日,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安排部署,宜昌市当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抽样检查。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从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购进两种型号的电动自动行车各2台,分别以3499元/台、4799元/台的价格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66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宜昌市当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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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宜昌市当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当阳湘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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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宜昌市当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阳湘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军服仿制品、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宜昌市当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嫌违法的军服仿制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经鉴定,举报人在当事人处购买的“21式丛林迷彩夏作训服”及标志饰件为现役军服仿制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底,开始在某电商平台以“际华精选优品”店铺名义开展包括军服在内的相关产品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仿制军服49套,合计金额1.65万元,库存07陆短袖夏常服上衣17件,夏裤3条、21丛林迷彩作训帽1顶。上述商品经军方鉴定,均为现役军服仿制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宜昌市当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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