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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司法局:农房继承有困惑 公证便民解民忧

“真的太感谢武穴公证处了,没想到农房继承公证帮了我大忙!”近日,从武汉返乡的武穴籍李先生拿着办好的公证书动情地向武穴公证处负责人感激道。


原来,祖籍武穴的李先生因父母逝世后在农村遗留有房屋一栋,李先生早年因工作原因户口迁到了武汉,成了非农业户口,因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了解,担心不能继承办理不动产证。为了这事他咨询了周围好多人,但大多不知道该怎么办,为此他苦恼了好长时间。几经波折,李先生来到了武穴市司法局武穴市公证处寻求帮助。。


为从公证的角度帮助李先生解决继承问题,同时,保证公证办理的合法性,武穴市公证处积极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沟通,经研究后形成一致意见,李先生可以就宅基地之上的住房依法办理继承公证。同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李先生虽不是该村户籍人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但可以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并且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武穴市公证处依法受理了当事人申办的继承权公证申请,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亲属关系信息,指派公证员前往房屋所在地核实情况。公证员与当地村民委员会接洽,询问了解当事人家庭成员关系等相关情况,实地查勘了继承房屋,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审批等程序,最终出具了公证书。


据悉,李先生虽早年离开家乡,但仍心系故土,积极参与家乡公益活动,为家乡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在家族和村民中口碑较好。为满足李先生返乡安居的愿望,公证员与村委会进行了深入沟通,村委会高度重视,专门针对此次继承事项,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向公证处出具了同意证明书,协助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武穴市公证处详细分析、高效沟通、快速办理,兼顾情理法,最终为当事人顺利继承农房、返乡定居、消除后顾之忧提供了公证法律服务,为返乡人员继续发挥他们的社会余热、专业技能、资金实力以及广泛的人脉提供了平台,为农村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和经济效益,为增加农民收入、激发乡村发展活力找到更多途径,对于乡村振兴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但是,如果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禁止地上合法建筑的房屋不能被继承。2020年,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来源/武穴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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