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的通告
为大力整治“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意识和城市文明形象,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决定在武穴中心城区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对违法行为的乘车人处以50元罚款,对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二)《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从车辆、房屋向外抛掷废弃物,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因乱扔杂物造成其他交通事故的,该车人员应当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自 2024 年6月1日起。
重点整治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洒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瓶(罐)、包装盒(袋)等废弃物,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整治行动通过视频监控抓拍、现场取证执法、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车窗抛物”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武穴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队
武穴市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2024年5月20日
来源丨武穴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队、武穴市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