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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游泳遇涨水,3孩子游不回去了……

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发现

3名未携带任何救生浮具的小孩

被困在距离河岸大约20米的

河中央浅滩上

河中水流湍急且河水上涨

被困的孩子们无法自行游回岸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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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场情况

消防员带着漂浮绳游到河中央浅滩

将绳子固定好

把3名小孩平安营救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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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3名小孩年龄

最小为9岁、最大为14岁

因天气炎热

没有在家长的陪伴下

私自下河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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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盛夏都是溺水事故的高发期

尤其是在野外河流、水库等区域

“野泳”致人死亡事故频发

未成年人溺亡问题

更是备受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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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溺水事故谁担责?

如果孩子发生了溺水事故,应该谁来担责呢?一般情况下,涉及的有监护人、同伴、水库或泳池等方面,我们展开来说说。

01

做一个合格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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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孩子是缺乏对危险情况的判断和认知的。因此,家长要自觉履行起监护人的职责,管好自己的孩子,切勿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及时掌握孩子动态。

02

做一个及时求助的玩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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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玩伴虽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要是事发后未向他人求救或未如实告知实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及时呼救,客观上可能会延误了最佳施救时机,这点尤其应当注意。

03

做一个尽职尽责的泳池(水库)管理者、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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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水库、水塘、游泳馆等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尽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不管孩子会不会游泳,你都应该告诉孩子: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成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 

儿童安全意识差

独自玩水是十分危险的行为!

家长们一定要注意

提高儿童的防溺水意识非常重要!


下河戏水有认知

父母监管有责任

儿童安全要重视

暑假快乐又安康

来源丨湖北消防 黄冈消防 孝感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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