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武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打击“三抢”违法行为的决定》已由武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2022年12月12日武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在征迁过程中抢建设、抢装修、抢栽种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三抢”),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征迁工作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抢建设、抢装修、抢栽种违法行为,是指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以骗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为目的,在项目征用土地范围内,抢建违法建(构)物、抢装修不属于正常需要和实际需求的室内(外)装潢装饰、抢栽种地上附着物或苗木等违法行为。二、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打击“三抢”违法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高效指挥协调机构,完善打击“三抢”违法行为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加强监管、检查、考评和责任追究。三、打击“三抢”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属地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打击“三抢”违法行为主体责任,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完善工作网络,严查严管征迁区范围内的“三抢”违法行为。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配合各镇(街道)打击“三抢”违法行为。四、对非法抢建设、抢装修、抢栽种的,限期自行铲除、拆除,一律不予补偿。对限期内未进行铲除、拆除的,由有关镇(街道)、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五、对参与“三抢”违法行为或者在查处中不履职尽责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律交由市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以“三抢”等违法行为骗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为“三抢”违法行为提供劳务、运输或储存建筑装饰材料等服务的,抗拒、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制止和清除“三抢”等行为的,由相关行政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参与“三抢”违法活动。对发现“三抢”违法行为的,应积极向所在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