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47号
市住建局关于落实“污水处理费征收缓缴”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市自来水公司: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做好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缓缴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对部分类别用水户实行“污水处理费缓缴”的优惠措施,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用户和个体工商户。
二、污水处理费缓缴期起止时间
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可缓缴污水处理费。
三、办理方式
1.市区企业用户和个体工商户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到市自来水公司各营业网点办理。
2.市区企业用户和个体工商户向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交污水处理费缓缴申请,供用水双方在当月水费结算日前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3.各县(市、区)污水处理费缓缴政策,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明确。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指导督促供水企业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加强跟踪协调,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2.各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污水处理费缓缴”要求,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3.各县(市、区)住建局于每月27日前,报送当月政策落实情况。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1.企业用户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缓缴申请书(模板)
2.企业用户和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缓缴协议书(模板)
来源丨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