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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多部门发文,这件事一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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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农民朋友的公开信


广大农民朋友们:

你们好!又到了繁忙的收季节,也是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关键时刻。随着农村清洁能源的普及应用,秸秆露天焚烧仍屡禁不止,引发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秋冬季节极易产生雾霾天气,严重影响大家的生活环境。为此,国家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发布了《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出台了严厉的处罚措施,鼓励全社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在秋收期间,全市上下要联防联控,再接再厉,打赢季秸秆露天禁烧与综合利用攻坚战。


一、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全市各级成立联防联控工作专班,继续实行全天候、全区域、拉网式巡查,对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者将予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留置教育;对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堵住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二、争当秸秆禁烧宣传员。利用村村响、小手拉大手等方式,宣传秸秆禁烧人人有责,坚决“不点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一旦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可拨打行政综合执法局(0713-6222663)、公安局(0713-110热线电话举报。


三、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以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为主,要求所有农机下田作业时必须加挂秸秆粉碎装置,收割机收留桩高度控制在15厘米以下,粉碎长度控制在5-10厘米,做到深耕还田,培肥地力。秸秆回收还可作青贮饲料、有机肥料、食用菌基料、家用燃料、沼气原料和建筑装饰材料利用等。发展秸秆经济,利国利民。


同在一片蓝天下,保护宜居环境,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参与。农民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坚决制止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为了我们的身体健康、造福子孙万代、建设“天蓝、地绿、水净、人和”的美丽生态武穴做出自已应有的贡献!



武穴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
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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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

公   告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现就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决定在全市境内实行全时段、全地域禁止露天秸秆焚烧。凡露天焚烧农作物、枯枝、落叶、杂草等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禁止露天焚烧小麦、油菜、水稻、玉米、棉花、花生、豆类等农作物秸秆。

三、露天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浪费资源,易引发火灾和交通事故等。杜绝露天秸秆焚烧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职责义务。

四、凡违反本公告决定,露天焚烧农作物、枯枝、落叶、杂草等秸秆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各镇处、各有关部门将利用秸秆防燃预警系统监控平台或采取人工、无人机等,对区域内实行全覆盖、无盲区的监控、巡查,一旦发现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将依照本公告第四条予以严处。

六、全面推行以秸秆粉碎还田为主的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的“五化”综合利用,堵疏结合,变废为宝。

七、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各种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市公安局(0713-110),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0713-6222663)。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武穴市分局
武穴市农业农村局
武穴市公安局
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9月13日


延伸阅读



关于秸秆焚烧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 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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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每年都得说一说
秋收季节
希望大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禁烧秸秆  相互监督 
综合利用秸秆

共同守护我们的蓝天白云

  疫情尚未结束  防疫不可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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