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武穴市纪委监委严肃查处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突出问题,查处酒驾醉驾案件15件处分15人,持续释放监督常在、震慑常在的强烈信号。
强化宣传教育。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及时利用微信、短信等平台,发送提醒信息,进行警示提醒,督促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公职人员签订承诺书、开展谈心谈话,筑牢纪法思想防线;召开警示教育大会30余场次,及时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进行通报曝光,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效果,受教育8000余人次。
强化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大数据排查比对制度,去年以来,联合市公安局开展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大数据比对,发现涉及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90条;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标本兼治制度,成立全市党员和公职人员饮酒驾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全市党员和公职人员中开展饮酒驾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督促各级党组织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明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八个严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
强化监督检查。联合公安机关成立3个工作专班,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中餐饮酒或酒驾的人员迅速甄别身份,发现是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迅速调查取证,深挖就餐饮酒的地点、参与人员、结账方式等具体情况,深挖违规吃喝的问题线索,确保现场查处实效。3月以来,工作专班在明察暗访中发现违规接收服务对象吃请的问题线索1条。(黎明)
延伸阅读
党员或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应受到处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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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