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由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武穴市人民法院通过视频远程开庭审理。
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宣判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他人及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且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情节严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甲为组织、领导者,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武穴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武穴市公安局扣押的赃款、被告人王某甲退赔的违法所得共计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武穴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车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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