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我市在大桥中心路、民主路、明珠路从事副食店、车行、家具店等行业的5名商户,因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被法院强制执行。
为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收费人员多次上门催缴无果,上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先后对其下发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催缴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商户仍拒不缴费,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5名业主进行银行帐户冻结。
有许多人肯定很困惑
“这个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个什么费?”
“为什么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呢?”
“费用收了是用来干嘛的?”
“拒缴城市垃圾处理费有什么后果?”
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义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产生的费用。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需要,更是促进环卫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征收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
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
2.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3.《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
4.《武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环卫收费项目标准的批复》(武价【2010】41号)
征收对象
依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城区范围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含暂住人口)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 5 元;餐饮(含宾馆、饭店、餐馆)、集贸市场等每平米每月 3 元;各类经营门店每平米每月 2 元。
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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