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长江云平台账号

特别关注 |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元宵佳节即将来临,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城区以及文物景点、加油加气站、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森林防火重灾区等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

2、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贩卖“孔明灯”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清理并依法查处。对违反规定销售“孔明灯”的超市、门店,工商部门将依法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3、对销售、燃放“孔明灯”,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火灾事故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禁止销售、燃放的范围:西至凤凰路,东至百米港西坝,南至长江干堤(含堤外江滩),北至武穴大道西段,环湖大道东段,包括武穴办事处全部和刊江办事处、朱木桥社区、魏垸社区、龙里社区、刘桂社区、余祥社区。

5、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服从管理,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局110、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卢建国 18071848588)07136222663。

武穴市公安局

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3月1日

整编|武穴市广播电视台新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514944532@qq.com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鄂ICP备18025580号-2A